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就《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指出: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强化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投资计划管理奖惩激励机制。对于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分解、执行和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较多、综合评价排名靠后,或者审计提出问题较多,且有关问题严重的中央单位或地方,应当视情况扣减本年度投资下达规模。对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管理情况良好的地方,通过督查激励、通报表扬、在编制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倾斜等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项目前期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三)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四)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标准以及建成后主要功能是否与相关批复文件一致、是否符合本支持方向;
(六)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
(七)是否规范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八)是否按期完工,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九)中央预算内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及时支付,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落实“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求;
(十)是否存在投资规模缩减比例较大问题,或者投资规模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十一)竣工投产投用项目功能与用途是否符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预期目标,是否发挥应有效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管理办法》原文如下: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下达后,各有关主体对投资计划分解、资金安排和使用,以及相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投入运营等环节开展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后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活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等监督管理活动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央预算内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投资计划下达方式分类,包括投资计划直接安排的具体项目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后分解的项目;按资金安排方式分类,包括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按项目性质分类,包括中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纵横联动、协同高效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推动投资计划规范执行、项目有效实施,促进中央预算内投资更好发挥综合效益。作为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或者投资计划下达对象的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领域投资项目履行有关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开展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问责等。第七条 作为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对象的中央单位,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或各级子公司承担的投资项目负有监督或管理责任,并对有关项目合理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符合建设实施有关规定等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强化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投资计划管理奖惩激励机制。对于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分解、执行和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较多、综合评价排名靠后,或者审计提出问题较多,且有关问题严重的中央单位或地方,应当视情况扣减本年度投资下达规模。对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管理情况良好的地方,通过督查激励、通报表扬、在编制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倾斜等方式予以表彰奖励。第九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动态跟踪投资计划的转发、分解和执行情况,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督促检查,推动规范有序建设,防止形成沉淀资金。第十条 对于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时应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并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第十一条 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交由地方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并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明确相应监督管理要求,经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确认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计划具体执行和投资项目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二)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合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有关材料,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四)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报送整改情况;第十三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单位)同意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计划执行和投资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并建立动态管理监管台账;(二)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三)围绕项目建设实施主要环节,对项目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逐一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对于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多、建设规模大、实施周期长的项目,应适当增加现场监管频次。第十五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应当对项目单位(法人)以下有关投资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三)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期限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四)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对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未按时开工、建设进度滞后、资金支付率低、缩减投资规模、超期未完工等问题项目进行预警,督促有关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及项目单位(法人)核查有关问题或情况,并推动整改落实。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托本地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对本地区投资计划执行和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未按时开工、建设进度滞后、资金支付率低、缩减投资规模、超期未完工等问题项目及时组织核查,并督促整改。第十八条 作为投资计划下达对象的中央单位,要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或利用本单位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的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至十八条开展监测调度的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配备或者利用现有项目远程可视化监控设备,实现对投资项目的视频实时监测调度,并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单位等提供项目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前款规定的各有关监测调度部门、单位应当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项目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与监测调度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提高监测调度以及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项目性质、项目数量、区域分布、自查情况、监测调度情况、大数据分析情况、有关问题线索等因素,科学合理选取被监督检查项目。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较低的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主要针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以及补助或贴息资金重点支持的建设内容等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应当制定投资计划及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计划,选取若干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于通过监测调度、大数据排查等方式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应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地方发展改革委应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的支持领域、方向、标准等及时分解下达或转发投资计划,以及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等。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重点地开展本地区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地方由其具体安排的项目,应当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应当对本县区当年安排的投资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和督促指导,推动项目单位规范有序加快建设、如期建成发挥效益,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五)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标准以及建成后主要功能是否与相关批复文件一致、是否符合本支持方向;(六)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九)中央预算内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及时支付,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落实“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求;(十)是否存在投资规模缩减比例较大问题,或者投资规模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十一)竣工投产投用项目功能与用途是否符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预期目标,是否发挥应有效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三到现场”等日常监管职责。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项目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日常监管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单位)关于项目情况的汇报,与相关人员访谈等;(二)查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书)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项目报建相关文件及批复手续,投资计划管理文件,招投标、施工、监理、会计凭证等过程管理文件,竣工验收、决算相关文件等档案资料;(三)赴项目实地核查,或者通过视频方式查看项目现场;(四)向项目建成后的服务对象、涉及对象等访谈了解项目有关情况等;第二十五条 除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外,中央单位应当从行业或企业内控等角度开展监督检查,并重点对项目建设及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第二十六条 作为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或者投资计划下达对象的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实施、投入运营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和任务、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安全质量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实现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投资项目,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中央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等并组织实施。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评估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但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第三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强化后评价成果运用,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促进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停止拨付并收回已拨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并可自处理之日起1—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单位申请新的投资项目;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的;(三)不按照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管理要求推进资金支付,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的;(四)所报送材料或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信息故意弄虚作假的;(五)监督检查过程中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七)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或者不按照批复的建设工期实施的;(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切块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一)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三十一条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三)对项目单位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的;(四)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视情况暂停其在问题涉及专项的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资格1年,并约谈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人,视情况通报发展改革系统,情节恶劣的抄送项目汇总单位同级党委(党组)、政府;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一)一年内被监督检查或审计查出第三十一条所指投资项目1起及以上的;(二)不按照规定时限要求转发或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的;(三)对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分解时,安排给不符合专项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规定投资项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对于项目单位、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单位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理或处罚。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资项目信息执法共享机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或细则。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