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法规
不符合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第三十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电子化管理”的规定 (2021年5月1日以后违规行为适用)
不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 30600-2022)8.2.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现行管理规定组织验收。相关的管理、技术等资料应及时立卷归档,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的规定 (2022年10月1日以后违规行为适用)
不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7.5.3“应及时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的管理、技术等资料立卷归档,归档资料应真实、完整”的规定 (2022年9月31日以前违规行为适用)
不符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11.2.1“应及时将记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技术等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2、高标准农田地块重复列入建设范围
定性法规
违反了《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当前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18〕1号)“二、扎实做好当前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四)合理确定项目选址与规模。……在连片实施范围内已进行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但仍有部分田块没有建设的,对此类尚未建设的田块允许按‘填平补齐’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由各省合理确定项目投资标准和建设规模。在充分利用原有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允许对2010年(含)以前立项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进行提质更新,按照‘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直接建成高标准农田。2011年及以后相关部门立项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地块,在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内,不能再列入建设范围。……”的规定
3、虚报冒领、骗取套取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定性法规
违反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田建设工作纪律“十不准”》(农办建〔2021〕7号)“一、不准以任何名义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规定 (2021年8月20日以后违规行为适用)
4、挤占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定性法规
违反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田建设工作纪律“十不准”》(农办建〔2021〕7号)“一、不准以任何名义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规定 (2021年8月20日以后违规行为适用)
5、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未及时进行土地确权,未及时更新地籍档案资料
定性法规
违反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第二章“二、基本原则……(七)建管并重,良性运行。各类项目建设按标准化要求建成后要及时确权登记,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加强对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督查指导和监测评价,强化信息管理,确保工程规范、良性运行,长久发挥效益”的规定
违反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7.1.3“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根据权属调整方案和调整协议,依法进行土地确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时更新地籍档案资料”的规定
违反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第五章“二、规范竣工验收……(四)加强权属管理。查清建设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无争议;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不得纳入建设范围。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合理编制权属调整方案,合理推进土地归并,逐步解决耕地地块细碎化问题。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进行地类变更和重新确权登记发证,确保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位置明确、权属清晰、地类正确、面积准确,依法保障土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权益”的规定
6、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组织验收
定性法规
违反了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第二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通过工程数量与质量复核后,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验收”的规定 (2021年5月1日以后违规行为适用)
违反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规定
违反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由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应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每年应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的规定 (2019年10月1日以后违规行为适用)
7、高标准农田非农化
定性法规
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四、保障措施……(十六)严格保护利用。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规定
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家标准委《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发改农经〔2017〕331号)“二、加强规划和资金统筹,形成工作合力……(九)健全建后管护机制。……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优先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种植,防止高标准农田非农化。……”的规定
8、未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未开展绩效考核)
定性法规
违反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8.2“应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对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评价”的规定
违反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第八章“二、建立协调机制,强化绩效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责任的考核,对建后纳入基本农田的高标准农田实行严格管理,并每年年末将绩效考核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9、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未及时上图入库
定性法规
违反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的规定 (2019年10月1日以后违规行为适用)
违反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第五章“三、加强后续管护……(三)加强动态监测。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并结合各部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录入监测监管系统,确保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及时上图入库,落实到‘一张图’上,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全面动态掌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和土地利用及耕地质量等级变化等情况。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实时查询、对比、统计、分析,做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科学利用,以满足管理需要”的规定
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一、把握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二是动态监测、真实准确。对各级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及时整理汇总、全部上图入库,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入库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规定
10、未编制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实施方案
定性法规
违反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第八章“三、加强规划指导,做好衔接协调……一要建立国家、省、县三级规划(方案)体系。……各县(市、区、旗、农场)要依据国家总体规划和省级建设规划,编制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统筹整合资金、衔接建设布局的要求,提出本县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具体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确保各类项目落实到地块。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编制年度建设实施方案,有序推进规划实施。……”的规定
11、未取得有关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擅自在限制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定性法规
违反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5.3“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区域包括: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壤轻度污染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在前述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提供国土、水利、环保等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违反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6.2.2.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限制区域包括:a)水资源贫乏区域;b)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c)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d)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e)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f”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的规定和6.2.2.2“在限制区域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需提供相关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12、在禁止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定性法规
违反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5.4“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区域包括:地面坡度大于25°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的规定
违反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第八章“三、加强规划指导,做好衔接协调……二要做好与相关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衔接。……禁止在现有林地、草原、湿地及25°以上坡耕地上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规定 违反了《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当前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18〕1号)“二、扎实做好当前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四)合理确定项目选址与规模。……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还草区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违规建设‘大棚房’”的规定
违反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6.2.3“禁止区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禁止区域包括:a)地面坡度大于25°的区域;b)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等;c)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的规定
13、未及时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的管理、技术等资料立卷归档
定性法规
违反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的规定 (2019年10月1日以后违规行为适用) 违反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7.5.3“应及时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的管理、技术等资料立卷归档,归档资料应真实、完整”的规定
违反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第五章“二、规范竣工验收……(二)做好建档工作。探索建立‘田块标识划界、乡村台帐管理、部门备案公示、社会监督共管’机制。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理台账,全面掌握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情况和产出能力变化。建立高标准农田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全面收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的有关资料并建立档案,做到准确、完整,逐步推行档案资料管理的数字化和信息化”的规定 违反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11.2.1“应及时将记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技术等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14、隐蔽工程未经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
定性法规
违反了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第二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的规定 (2021年5月1日以后违规行为适用)
15、未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
表现形式
注:《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二、农田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工程建后管护长效机制未建立。农田建设中“重建设、轻管护”的现象较为普遍,田间工程设施产权不清晰,耕地质量监测和管理手段薄弱,建后管护责任和措施不到位,管护资金不落实等问题突出。有的项目竣工并移交后设备和设施损毁,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有的项目建成后没有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对已建成农田的用途和效益统计监测工作不到位。
定性法规
违反了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第二十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长效运行机制,监督落实管护责任”的规定 (2021年5月1日以后违规行为适用)
16、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年限低于15年(未正常发挥效益)
定性法规
不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6.1.6“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年限指高标准农田各项工程设施按设计标准建成后,在常规维护条件下能够正常发挥效益的最低年限。各项工程设施使用年限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规定,整体工程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的规定 (2022年10月1日以后违规行为适用)
不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6.1.5“田间基础设施使用年限指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各项基础设施正常发挥效益的时间,一般应不低于15年”的规定 (2022年9月31日以前违规行为适用)
17、未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建设质量不高
表现形式
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摘要稿) 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存在建设项目管理不规范,部分项目工程质量不达标的现象。注: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38个项目存在严重破损、常年被杂草杂物覆盖或田间道路施工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定性法规
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二、构建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新体制……(六)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的规定
18、年度建设任务未完成
定性法规
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二、构建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新体制……(七)统一验收考核。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的任务落实机制,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的规定
19、未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定性法规
违反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第八章“五、严格项目管理,精心组织实施。本规划内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有关建设程序。一是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好勘察设计和调研论证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强化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开展项目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依据水资源条件,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范围、内容、规模、标准,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的规定
20、未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进行信息公示
定性法规
违反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规定 (2019年10月1日以后违规行为适用)
违反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第五章“一、严格建设监管……(三)强化群众监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广泛参与和监督。强化事前公示,实行项目信息公示制度,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和建设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让建设区域内土地权利各方全面了解项目建设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规定 违反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田建设工作纪律“十不准”》(农办建〔2021〕7号)“八、不准违反农田建设公开公示要求,隐瞒应当公开公示的内容”的规定 (2021年8月20日以后违规行为适用)
21、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未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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