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 1 问: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有关规划规模、布局、结构等过渡期政策如何衔接?如:是否可以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对规划用途进行调整并在过渡期实施;允许村民住宅、集体公益设施等民生类项目及农产品加工厂、旅游基础设施等一二三产融合项目, 在协调“三区三线”,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承诺的前提下,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续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编制时直接落图?
用地计划方面
13 问:工业用地(化工)、采矿用地(金属矿、非金属矿, 如机制砂)、仓储用地、炸药仓库(有邻避要求的)、加油站等是否适用129号文中所指的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答:单独选址的产业项目,指有特殊选址需要要求,必须在城镇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重大产业项目,如依托资源或有邻避要求等。
14 问:129号文第二点提到当季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 年底以省为单位统一核算,预支怎么做?第四季度是否可以预支下一年度指标?各省前三年节余指标有多少,怎么结转?2020、2021年计划指标已备案,但没挂钩用地报件,是否可以撤回来?撤回后腾出的指标是否可以当作结转指标?
答:计划核算是在年底算总账,考虑到地方当季盘活存量不多,计划可能不足,允许地方可预安排使用。土地计划是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年度内不能超计划批地,第四季度不能预支下一年度计划。结转使用节余指标的前提是当年指标确有不足,年底部里会根据各省计划执行情况,确定结转规模。各省可使用节余指标由部梳理核算后统一告知。以往年度计划执行数均已锁定,往年计划不允许修改,不允许撤回。近期,部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相关功能。
用地预审
15 问:“探釆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按规定不再进行用地预审,针对备案类、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油气井类项目是否仍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
答: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油气井类项目仍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
16 问: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用地预审,但涉及到项目需立项的情况,与发改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产生矛盾,该如何办理?
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以129号文件为依据与发改等部门做好沟通解释,文件明确不再办理预审的项目,立项时不应要求提供预审批复。
17 问:煤炭、金属等矿产涉及钻井配套设施的是否也包含在“探釆合一”和“探转采”范围内?
答:“探釆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不包括煤炭、金属等矿产类型。
18 问: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否明确一下具体都要哪些条件?
答: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主要是指参考①原国土资源部 200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第三类):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 (砖瓦用)、页岩(砖瓦用)②自然资源部2019年印发的《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 〔2019〕7号)中“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
19 问:能否明确露天煤矿接续用地范围?接续用地是指采挖、堆土场范围用地,还是包括其他配套设施用地?
答:露天煤矿接续用地是指在划定矿区范围内依煤矿储量情况和年度产能需求为保障接续生产而必需的新增建设用地。
20 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跨省建设项目,由国家立项的,是否可以分省分别预审,报国家立项?
答:由国家立项的跨省建设项目,不论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均可以分省分别预审,报国家立项。
21 问: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以下简称688号文) 要求,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按照保障机制一直在增列,是否将后期增列的项目一同纳入也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答: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将按工作机制推送我部。按程序确认的增列项目同样属于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22 问:能否结合129号文、130号文有关规定,更新用地预审报件材料清单、审查报告范本?
答:部2022年8月25日已下发45号司函,更新了省级初审报告文本格式。
23 问:能否对线性工程进一步明确区位变化的界定?
答:45号司函明确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新组卷项目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重新预审。
24 问: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红线,用地预审是否需要报国家?
答:需报自然资源部预审。
25 问:如何理解《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以下简称3号文)和129号文、130号文关于“严格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论证”“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和“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的关系。预审阶段不再提供土地调整方案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项目是否还需编制土地用途调整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答:为落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规划土地 用途调整方案在工作中随建设项目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一并批准。在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仅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不再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在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提交。但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用地预审时需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
26 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预审阶段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预审组卷时生态保护红线论证需做到什么深度?
答:在用地预审阶段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无需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时,需提交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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