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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发布时间:2022-03-17 16:07:23浏览次数:
01
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一类,其他两类为宅基地和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这部分土地在市场上流转,具体包括转让、出租和入股等方式,实质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市场上优化配置过程。

0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历程
(一)改革开放至20世纪90年代末——严格控制阶段
1992年《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集体所有土地不得直接出让;
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严禁农村集体土地用于任何非农建设;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严禁城市居民在农村建设及购买住宅;
总之,政府明确不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
(二)21世纪初至2008年——探索阶段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允许一部分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流转市场的新规定。随后,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增减挂钩”政策。
这一时期工业化与城镇化对土地的需求快速上升,中央也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推进,部分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取得了积极进展。
据广东省国土部门统计,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半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流转。
(三)2008年至2013年——逐步开放阶段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目标,逐步建立让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等新政策。
2009年,《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和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逐步建立。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先决条件,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此阶段的地方实践更多,改革力度也更大。
(四)2014年至2017年——全面深化阶段
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出台更为具体的政策法规和方案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
2014年12月3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30左右县(市)行政区域进行试点。
2015年2月25日,出台《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这一阶段中央在全国范围内选取试点区域,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在全国铺开奠定基础。
(五)2018年至今——立法开放阶段
2018年12月25日,《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第一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标志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度由试点进入立法程序。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019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
2020年1月1日,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者的条件下,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0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规划用途应当为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2.入市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要经过依法登记。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 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已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
5.其他条件。除了上述四项条件外,实践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通常还存在着其他限定性条件,比如,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等。

04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

入市实施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也可以探索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委托授权的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专营公司等作为入市实施主体,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出让底价:根据各试点地区的实践情况,通常情况下,试点地区规定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出让地块所在地区)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比如70%),或者同时规定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入市方案:包含入市宗地位置、面积、权属、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年限、土地评估价格、入市方式〔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入市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竞买要求及用地监管等内容。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时,通常由入市实施主体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县、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委托书,委托代理入市交易等有关事项。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05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流转
(一)流转形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包含转让、出租(转租)、抵押等。
(二)流转条件
1.流转形式为转让、出租
(1)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等禁止入市的情形;
(2)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支付地价款、租金或分配股权的义务,缴纳完毕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其他税费,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针对一级市场上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形式入市〕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针对一级市场上以租赁形式入市);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约定期限、用途和条件等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流转形式为抵押
(1)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2)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
(3)未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
(4)未擅自改变用途;
(5)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并可办理抵押登记;
(6)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设定影响处置变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其他权利;
(8)具备入市条件的,应具备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等;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践中,各试点地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还有特殊的规定:
(1)海南省文昌市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土地一级市场上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赁期间,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不得为其设定抵押;
(2)上海市松江区规定,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人限于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该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
(3)浙江省义乌市规定,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而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抵押最高期限不得超过租金支付期限,抵押登记证应当注明租赁土地的租赁期限和租金交纳情况。
(三)流转期限
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期限的规定,在土地二级市场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出让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出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06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案例

1.2016年北京大兴区西红门项目

入市方式:出让;

出让土地性质:F81绿隔产业用地,主要用于公建、商服、办公、多功能等与产业相关的项目建设;

土地所有权人: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四经济合作社;

入市实施主体:北京盛世宏祥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出让条件:保障当地农民利益和集体资产,同时设置履约担保用房;

定价:参照国有商业建设用地的定价水平;

出让收入分配:1亿元支付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1亿元支付农民收入、3亿元用于偿还贷款,3亿用于前期拆迁腾退。
2.陵水黎族自治县首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案例
入市方式:出租;
土地所有权人:甘塘二经济社;
入市主体:隆广镇五一村委会;
承租方:海南秉臻实业有限公司;
土地用途:零售商用地,主要建设加油站项目;
租期20年;

租金支付方式甘塘二经济社将20年租金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合理投入及上交国库的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剩余的土地价款投入参与合作经营,合作期间由海南秉臻实业有限公司按照承租年限返还参与合作投资额,每年按照投资额的10%固定支付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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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片区开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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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薄著


【课程内容】
一、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地方政府投融资新逻辑(略讲,约10分钟)
(一)“十四五”规划与政府投融资新理念
(二)重磅政策重塑逻辑
六个逻辑及两个应对
(三)“十四五“基建五个新特征
二、基建和土地片区开发合规问题
(一)政府投资管理
1.政府如何安排资金用于项目?
2.如何定性政府投资项目?
3.政府以补助补贴支持的项目该如何定性?
4.政府把钱给到上级公司,上级工地再投到项目,算不算政府投资项目?
5.“投资人+EPC”算不算政府投资项目?
6.如何区分项目主体、建设单位、实施机构、业主、立项单位、代建单位、承接单位、施工单位?
7.委托代建与授权开发有什么不同?
8.委托代建、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对城投的要求有什么不同?
9.如何定义垫资?
10.由城投国企融资是否违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
11.施工企业为城投国企垫资违规吗?
12.建筑企业供应链融资可行吗?
(二)政府预算和债务管理
1.如何判断项目资金已经或者可以列入政府预算?
2.政府的预算只有1年,但资金支付期需要10年,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3.能否签订超过3年的政府支付合同?
4.政府的合规举债方式有哪些?
5.片区开发可发哪些专项债?
6.什么是政府的隐性债务?
7.如何甄别是否构成隐性债务?
8.有预算是否不构成隐债?
9.什么是来自于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
10.政府补贴可否作为还款资金来源?
11.如何以来自政府的补贴收入增强还款能力?
12.政府如何合规把钱给到城投?
13.财政如何给城投合法注资?
(三)土地一级开发
1.土地开发的流程是怎样的?
2.什么是土地储备业务?
3.土地储备的资金是如何管理的?
4.土地出让金返还模式还可行吗?
5.可否以预期土地出让金作为还款来源进行融资?
6.土地出让金如何合规用于项目?
7.城投如何合规介入土地储备业务?
8.政府可否委托(授权)国企城投进行土地开发?是否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9.委托代建、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工程能不能融资?
10.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委托代建如何做少量融资?
11.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能不能融资?
12.什么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能不能融资?
13.有的地方的土地指标为什么可以贷款?
14.土地开发如何做到土地一二级收入联动”?
(四)片区开发
1.什么是片区?什么是片区开发?
2.片区开发有哪些类型?为什么要这样划分? 
3.政府授权(设立)片区开发主体,可以给哪些授权?
4.政府授权(设立)片区开发主体需要政府采购确定吗?
5.片区开发主体招引投资商需要公开招标吗?
6.投资商具备施工能力,则工程是否可以“两标并一标”?
7.有的项目为什么政府可以同时授权一二级开发?
8.获得片区土地的开发使用权有哪些途径?
9.土地招拍挂有什么规定?
10.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过招拍挂而获得土地开发权?
11.能否带条件出让土地?
12.如何才能勾到地?
13.银行如何分析片区项目融资的可行性?
14.多大的片区项目便于融资?
15.以房地产租售为主要产出的片区项目如何融资?
16.以产业经营为主要产出的片区项目如何融资?
三、片区开发融资模式
(一)土地一级开发阶段
1.传统模式:委托代建、平台贷款、BT模式
2.土地注入模式
3.分期付款+延期付款
4.做地模式
5.一二级分段+联合模式
6.二级赎买一级模式
(二)棚改旧改城市更新
1.棚改自求平衡模式
2.二级带一级模式
3.广东“三旧”更新模式
4.上海保留历史风貌+带方案招拍挂+开发权转移模式
5.其他各地城市更新模式分析
6.反向购买或反向委托模式(征地拆迁资金的解决)
7.住建部叫停大拆大建及其应对
(三)综合开发自平衡
1.未来社区模式
2.TOD模式
3.EOD模式
4.M0新型产业模式
5.矿山生态修复自平衡模式
6.砂石资源自平衡模式
(四)结构化合作
1.开发性PPP模式
2.片区特许开发模式
3.园区全流程PPP模式
4.混改+上市模式
5.专项债+土地模式
6.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模式
7.专项债+PPP模式
(五)“授权+投资+EPC”
1.京投ABO模式
2.片区ABO+模式
3.F+EPC模式
4.投资人+EPC模式
5.投资合作+EPC模式
6.参股+施工模式
7.认购基金+施工模式
8.节点购买模式
(六)做大做强城投
1.园区运营商模式
2.经营性项目城投委托代建模式
3.授权开发+做大做强城投模式
4.片区综合开发市场化融资模式
5.园区“授权+封闭运行”模式
四、片区开发投融资总论
1.片区项目开发条件分析
2.片区项目资金平衡分析
3.片区开发投融资模式选择
4.片区公益性项目和土地整理资金的解决
五、片区”ABO+"模式的整改
1.片区综合开发市场化融资
2.部分优化法
3.快进快出法
4.建企垫资型“投资+EPC”模式的整改
5.片区”ABO+投资+EPC"项目融资实现案例
六、现场交流、实操演练